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所長廖培志表示,依據動保法第12條,動物對人民的生命安全常常造成危害,在動保人員以及獸醫師第一現判斷以及相關作業的配合之下,是可以執行安樂死的,當日捕抓過程都在第三方的見證下,並經由被狗咬傷的民眾確認下,經由獸醫師評估,狗兒確實會危及公共安全,也不適合被認養,收容後予以撲殺,過程並無問題。
過程並無問題?
過程並無問題?
過程並無問題?
好的,那如果有人殺人了或是虐殺動物了當下有人看到或當天新聞報出看到的應該都算第三者吧!那是否也都該立即處以死刑?
也無需浪費資源時間教化了是吧!
(為何人權跟動物權差這麼多?)
不適合被認養? 根據在哪?
那所有中途在親訓動物他們的付出都不算數嗎?
你們怕事怕麻煩就誠實說吧
#shameonyou